招标采购单位
废标决定权主要归属于招标采购单位,这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了法定废标情形,即《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明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法律将废标决定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为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主体不享有此项权利。12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时,会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提出该项目按废标处理、重新招标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评标委员会的角色主要是提供专业评审意见,即便他们的意见中提到了废标,那也只是他们在评标环节的观点,而不是最终的废标决定。
综上所述,废标的决定权主要在招标人(采购人)或者招标公司手中,而不是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