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废标而未进行废标的情形通常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违法违规风险、损害公共利益风险以及合同无效风险。具体来说:1
违法违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废标是在特定情况下,如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等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作出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如果这些情况下未进行废标,可能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12
损害公共利益风险:废标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确保招标采购的公正、公平和有效竞争。如果应当废标而未进行废标,可能会导致不具备资格的供应商中标,或者使得采购结果偏离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相关情况或泄露标底等,且这些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那么中标将被视为无效。在应当废标而未进行废标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了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中标无效,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此外,财政部门在发现应当废标而未进行废标的情况时,有权直接作出废标处理决定。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应当废标而未进行废标的情形,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