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结果有异议的投诉程序
如果对投标结果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投诉: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说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果异议成立,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在提出异议或投诉时,投标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捏造事实、诋毁他人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异议和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并说明处理理由和依据。如果投标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与被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