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4〕20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就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违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限制措施类型
对违反本市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企业,视情节严重对其在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采取相应投标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和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
二、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一)强制性投标限制情形
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对其采取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要求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参加投标;
2.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及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通过资格预审且进入正选名单的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依次递补;
3.在开标时,应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环节,中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发送中标通知书,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
三、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
(一)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
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施工企业;
2.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的监理企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要求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包括否决式和记分式。
1.采取否决式的,执行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的相关要求;
2.采取记分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将相关因素列为评审项;在开标环节,应查询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被标识为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并记入《开标记录表》;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记录表》与评标办法对标识为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的企业予以记分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使用标注异常的资质投标执行上述规定,未标注异常的资质不受影响。
(二)招标人应充分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将以上要求落实到招标活动中的相应环节,并自行对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应章节进行调整。未在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结合以上要求及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五、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分)包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