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庄亮介绍,5月14日,江西理工大学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江西理工大学江西省新能源与再生资源低碳利用研究院建设项目设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22页规定:“为了在本项目设计阶段期间方便沟通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乙方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办公场所,甲方将对办公场所进行考察,如未在本项目当地设立办公场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庄亮表示,因近几年无论江西省内还是省外的设计招标项目从未有过此类规定,故请问江西理工大学要求中标设计院“在本项目当地设立办公场所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包括“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提出的“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月21日,记者联系上了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同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了相关反映,他们通过发布《第一次答疑澄清公告》,已经删除了该条例,不再要求“中标单位在当地设置办公场所”,此事件不影响后续招投标工作开展。(来源:江西营商)